二手车检测鉴定用哪个标准?
标准汇总:当事人的约定标准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推荐性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指各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我国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又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均无强制适用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中,首先考察当事人之间对于质量标准有无明确约定,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标准效力,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及其他标准。
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适用某项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则该标准的效力要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上没有约定清晰交易车辆所适用的标准,则依次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标准执行。
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用于规定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基本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保障实施及贯彻,具备法律属性,任何产品及服务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违者须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与二手车领域较为密切的强制性国标主要是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通俗的讲,该规定即通过车辆年检的主要指标。经依法核准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通过相关实验室及设备仪器,对被检机动车刹车、制动、转向、灯光是否上路条件进行检验检测。
未达到该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仅不能流通,甚至不能上路。
汽车流通领域常用的“事故车”概念主要来源为推荐性国家标准GBT30323-201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该标准系2013年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为该国标配套编写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实施指南》一书中明确写到:二手车交易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本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的,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上图摘录自国标配套文件《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实施指南》。
结合上述分析可知,二手车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交易商品,除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基本上路条件【7258】外,其他各项质量标准均由当事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自主约定,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优于任何现行标准文本。
在当事人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推荐性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规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作为平等位阶的标准,由人民法院裁量决定适用哪项标准。
各地方司法机关可能与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等专业组织联合出台鉴定指导意见,从而决定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究竟引述何种标准。
在推荐性国标GBT30323-201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更新严重滞后,其中的引用的例图仍然是老式车身机构。非承载式车身,铝质车身,一体化车身的出现,已经完全打破了原有标准中认知的车辆结构,但是该国标常年未更新,导致进入流通领域的车辆争议大量适用不明确的标准规范用于判别争议,极大增强了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更新标准,是又苦又累,由于国家标准修订周期长,所以制定满足最新市场需求的企业标准也是一种必然。
综上所述,推荐性国家标准根本没有强制性适用效力。任何打着国标幌子妨碍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的行为,都是在破坏二手车行业法治化的营商环境。